6.
優先承買權:一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 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 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 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行使大東段1682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人 需與其上之農舍即583建號及589建號建物一併承買。二優先承買權人承購拍賣之標的時,得標 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三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 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7.
。四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 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8.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9.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0.
589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 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
11.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 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 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