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無門牌廢 棄磚造房屋一棟坐落,雜草、雜木叢生,土地未臨路,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84840號第二次拍賣底價。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