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4月10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開鎖入內,屋內無人使用, 無水電。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為無水電之空屋,第一層車庫及後方陽台有增建採光罩,梯間 牆面有油漆剝落及屋頂積水等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又本件拍 賣土地,其中2500-19地號土地係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2500-26地號土地現況為溝渠、道 路。拍定後就拍賣建物及2500-19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 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 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