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正168830

臺南市新市區永就段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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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29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900
保證金:
180
總坪數:
959.8
坪單價:
0.9萬/坪
持分地坪:
959.8 坪
總現值:
666.3 萬
拍後增值:
-233.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新市區 永就段 2地號,面積 3,173 m2,持分 1/1,90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6)
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況有雜樹、果樹、鐵皮倉 庫、鴿舍等坐落。另依據本院114年度新簡字第74號判決記載,該土地共有人方 太壽有種植花生、地上鐵皮房屋為共有人方太良所有。本件僅拍賣土地,地上 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物與土地間法律關係,以及是否有民法838 -1規定之適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據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函稱:拍賣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 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7.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就建物與土地 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建物所有人洽辦。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建物所 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 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新市區 永就段 2地號
3,173 m2 × (1/1) × 2,100 元 - 900 萬元
= -233.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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