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況有雜樹、果樹、鐵皮倉 庫、鴿舍等坐落。另依據本院114年度新簡字第74號判決記載,該土地共有人方 太壽有種植花生、地上鐵皮房屋為共有人方太良所有。本件僅拍賣土地,地上 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物與土地間法律關係,以及是否有民法838 -1規定之適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據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函稱:拍賣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 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7.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就建物與土地 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建物所有人洽辦。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建物所 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 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