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鄰居稱債務人未住, 該屋由債務人之母親與外籍勞工居住使用,本件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之情且係拍賣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暫編164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 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7.
本標暫編164號建物座落同段727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