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16日現場查封時,本件建物懸掛門牌25號,惟地政人員稱依國土測繪資料本件建物應 為門牌25之1號,惟依高雄市仁武戶政事務所函25-1號無人設籍,另門牌25號房屋有2筆房屋稅 籍資料,其中一筆納稅義務人為原債務人林泰山。債務人林景民稱建物現由其與家人共同居 住。面對房屋右側房屋為一廳一房一廚一衛,前方客廳有祭祀神明;左側房屋與右側房屋隔局 相同,並由房屋屋頂平台相通。
7.
1004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土地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 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 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0.
拍賣之148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有部分占用鄰地(約183.77平方公尺占用
11.
1099地號土 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建物占用1004地號使用權源不明。另該建築物若 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險。又本件建 物按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