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因債務人姊姊陳○英在場而會同鎖匠進入(員警未到場),據其稱建 物係由債務人母親居住使用,但她每天都會過來照顧母親。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1至 3樓樓梯之牆面有嚴重壁癌,三樓有嚴重漏水之情形。經當場向在場人陳○英詢問有無其他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除不知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外,
4.
二層:RC加強磚造;三層: 加強磚造鐵皮頂其餘均無。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即為建物之基地,部分為屋前空地。本 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分管特定範圍之情形,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
6.
二層:RC加強磚造;三層:加強磚造鐵皮頂的為承買。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六、本標內暫編84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8.
二層:RC加強磚造;三層:加強磚造鐵皮頂記,亦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131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
9.
本標暫編840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968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
11.
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 等候,如有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