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因債務人姊姊陳○英在場而會同鎖匠進入(員警未到場),據其稱建 物係由債務人母親李秋香居住使用,但她每天都會過來照顧母親。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 察,1至3樓樓梯之牆面有嚴重壁癌,三樓有嚴重漏水之情形。經當場向在場人陳○英詢問 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除不知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外,其餘均無。土地經地 政人員指界,即為建物之基地,部分為屋前空地。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 債務人分管特定範圍之情形,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李秋香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六、本標內暫編84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李秋香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 主建物131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
7.
本標暫編840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968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李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