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黃○○承租使用,租期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119年10月1日止,租 金每月新臺幣5,000元,債務人與第三人黃○○約定每期應繳1年2個月份現金且應於每年10月前 繳付。2.本件拍賣,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7.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第三人李○○所有之同段163地號土地,並無權占用鄰地即國有地隆安 段963地號土地面積70.87平方公尺(主建物係49.9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即雨遮A、D、E係20.90 平方公尺)、國有地隆安段970地號土地面積55.71平方公尺(主建物係17.63平方公尺、附屬建 物即雨遮C係38.08平方公尺),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六、本件僅拍賣暫編348建號建物,該建物坐落之163地號土地係第三人李○○所有。本件拍 賣,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163地號土地之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