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之939地號土地為空地,944─1地號土地上祠堂(L型建物),942地號土地部分空地,上有一鐵皮屋,958地號土地為水溝,960地號土地上有種植作物,據債權人查報現出租于案外人楊孟忠使用。前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爭議須另以訴訟解決。
4.
944─1地號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據前次拍賣公告記載: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農業區,無三七五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