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相連,696地號土地臨 路,現況為部分道路、部分空地,639地號土地現為雜草、雜林。本件僅拍賣土 地,土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自 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 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 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 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9.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
11.
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 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13.
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 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4.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 (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 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 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15.
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 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