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休耕中之水田,其占有使用土地 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土地業經套繪興建農舍,依地政查封函文所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示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農舍及農舍坐落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7.
本標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8.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業經 套繪管制,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