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查封時陳稱本件建物無增建,經入內檢視屋況,屋內堆積雜 物,佈滿灰塵,牆壁有裂痕,壁癌嚴重,環境髒亂不堪,且已斷水斷電,顯已久無人居住使 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六、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