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暫編24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暫編24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有無約 定使用或協議分管不明,建物由債務人林冠言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該建物坐落於國有土 地上(即屏東縣長治鄉華錦段799號),依據前案(112司執39399號案件)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函示,債務人與其管理之國有土地即屏東縣長治鄉華錦段799號,並無成立 租賃關係或其他合法使用土地之權源,暫編24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基地屏東縣長治鄉華錦 段799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如投標人得標後得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 申請取得合法權源,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拍賣之暫編24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及增建之屋側鐵皮涼棚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占用國有土地上,日 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3.
本件拍賣之暫編24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係占用國有土地(屏東縣長治鄉華錦段799號), 目前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判決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 意。
4.
本件暫編24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不包含債務人林冠言出資興建之鴿舍(債權人未聲請執 行,且為且為鐵架鐵籠製之鴿舍,可拆除移置他處),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暫編24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 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7.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