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暫編24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暫編24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有無約 定使用或協議分管不明,建物由債務人林冠言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該建物坐落於國有土 地上(即屏東縣長治鄉華錦段799號),依據前案(112司執39399號案件)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6.
本件係拍賣暫編24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 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7.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