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農地,鑑價報告記載,現況未臨路為農業使用,前開地上作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作物種植者身分及其占有 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