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係全部,據債權人稱係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該 建物一樓係加強磚造、二樓係鋼骨鐵皮結構、無隔間。本件拍定後如無不得點交之情形,拍定 後得聲請點交。
6.
建物出賣時,土地出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 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 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9.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後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 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