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種農作,據在場之所有權人賴欽銓稱為自行 種植,無出租、出借之情形。又據所有權人陳宥瑋具狀陳報,土地為賴欽銓及其父共同耕作種植農作。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 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若土地 確係由賴欽銓及其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且亦未有其他權利人主張占 有使用權利,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 點交。
6.
優先承買權:一本件是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 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二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 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或直接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三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 (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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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 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四如有數 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 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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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一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 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 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