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相鄰,合併拍賣。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數棟房屋坐 落,部分空地。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 務人有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有多棟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 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
8.
依雲林縣西螺鎮公所115年1月29日函覆本院,146地號土地為該所核發(8
9.
西營使字第087號建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拍定後不得以土地有利用上之 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