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2地號土地毗鄰,72地號土地為道路;71地號土地上有多棟三合院平房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有未併附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各共有人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又投標人若僅為其中一地號之共有人,則他地號之共有人就他地號仍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5.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6.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8.
依雲林縣二崙鄉公所函覆,湳仔段71地號土地領有本所核發
11.
2606號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證明書。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