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317-6地號土地相連,其上均有不在 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另315-5地號土地上另有1座鴿舍。 前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 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 交。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到 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
11.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