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仁愛路191巷6號建物坐 落;編號2土地為空地、雜樹、雜草。另鑑價報告稱:編號
2.
2土地相連並合併 使用,其上有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作為道路使用,並有樹木。上開 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標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標 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