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5月15日現場指界時,5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462211號之東 方約23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98-3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上開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0.
優先承買權: 甲、乙、丙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11.
投標時間: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