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查封本件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債務人 父親稱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現由債務人之家人居住於本件拍賣建物,此拍賣建物有輕微漏水 情形。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建物坐落於新竹市港北段
3.
838地號土地,此二筆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而本件拍賣建物使 用該二筆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亦可能面臨拆屋還地訴 訟。
4.
本件拍賣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 商解決;另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二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新竹市港北段
10.
838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12.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