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富里鄉富里36之1號房屋大部分座落於竹田段1022地號及1015地號上,據警員在場稱,上開房屋係債務人之妻子居住使用,另據警局房屋現況調查結 果,債務人陳稱該屋屋頂鐵皮會漏水,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點交。另竹田段1015 地號上尚有富里鄉富里36號房屋座落,竹田段1022地號上亦另有無門牌之建物(磚造、鐵皮 房屋)座落,前開地上建物,其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該等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 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3.
本件查封143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 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175.84平方公尺,其 中約0.5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竹田段1016地號),約24.4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竹田段1021 地號),約0.6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竹田段1022之2地號),上開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 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土地共有 人,不得僅就土地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建物部分,一併買受,請優先承買權人及應買 人特別注意。六、本件建物座落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提出證明者,就拍賣 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僅就建物部分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土地部分,一併買受,請優先承買權人及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