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並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一樓之廚房、琴房、 儲藏室及三樓之神明廳、房間為鐵皮增建。另鑑價報告稱:1樓後方增建房間、教室、廚房,3 樓增建佛廳、房間。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 交。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受抵押權效力所及。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 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如經主 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無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