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編號1土地有雜草樹、部 分為水池,編號2土地部分為鐵皮屋(西靈宮)、部分為空地、鐵棚、果樹及雜草 樹。
3.
假扣押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旁有溝渠未臨路,種植真柏及雜草叢生;編號 2土地有部分鐵皮屋、芒果樹及雜草。
4.
據估價書記載,編號1土地為雜草窪地,編號2土地為空地。
5.
本件僅拍賣土地,編號2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地上物 與土地間原有法律關係。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土地 按現況點交,編號2土地不點交。
9.
據地政事務所函稱:拍賣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0.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 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1.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