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為空地。本件現場指界時,系爭土地上有門牌:後壁區上茄苳124號之三合院坐落,部分為空地、果樹及菜園。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現況為部分空地、植栽、部分建築使用,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乙事孳生爭執,仍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之確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六、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來函稱:系爭土地係屬55年土溝農地重劃區土地,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佈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7.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