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建物深鎖,經開啟門鎖入內,編號1建物有人使用,屋內有輕微壁癌;編號2建物為空 屋,廢棄無人居住,屋內堆置廢棄物,窗戶破損,又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無水電及門窗,多 處鋼筋裸露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8.
編號3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編號4建物係編號2建物之增建部分,編號
9.
4建物均 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 責無關。如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 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