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種植絲瓜。另據債權人115 年1月8日陳報狀所載,經詢當地農民表示拍賣土地為債務人之其他家人種植。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現種植短期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占用權 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 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如未檢 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 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 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拍賣土地係後壁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如 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 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9.
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耕之證 明。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絲瓜、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絲瓜、作物占有 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