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為雜樹,編號
2.
3為建物坐落及空地,編號 4至編號7為竹林,編號8為雜草果樹坐落,上開房屋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7.
3至7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之編號
9.
3至8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 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 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 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