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1月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8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 區大湖山莊街92號建物東北方約270公尺處,依地籍圖所示,雜草林木叢生,無 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可達;23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大湖山莊街92 號建物東北方約200公尺處,依地籍圖所示,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 物,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5.
上開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 價最高者得標;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9.
優先承買權: 甲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乙標: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甲、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10.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 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