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1月6日現場履勘時,建物有增建,屋況新。債務人母親在場表示,建物 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管理費每3月約新臺幣10,700元,屋內有1部電梯,無漏水、海 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7.
暫編15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亦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