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現況為種植水稻,且未臨路。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 應賣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尚無共有人間 有分管約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