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種農作,據在場債務人稱為其父親耕作使 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又本件僅拍賣土 地,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 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若土地確係由債務人之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 借等情且亦未有其他權利人主張占有使用權利,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 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一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或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二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
7.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 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三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8.
他項權trial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一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