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63地號土地其上有拍賣之建物坐落、部分倉庫、部分水泥空地、部 分網室、水田。依債務人主張,建物有左、右兩棟及倉庫,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分左、右兩棟使 用,但未訂立分管契約,建物皆有獨立出入口,三樓左右兩側建物相通。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 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情 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又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 一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農舍與農地不得單獨分別而為讓與。且依上開條例之規定,本 標的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就農舍與座落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優先承買土地或 農舍,請買受人注意。 四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8.
。 五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除依上開三之規定外,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 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9.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