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495地號土地上種植茶樹;債權人稱:49 5地號由第三人蔡○○承租,僅口頭約定,租用超過37年,地上物不執行等語。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略為梯形,地勢平坦。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 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 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