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50萬元之梁○○。
3.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6-2地號土地位於電 線桿507144(於新北市萬里區溪底聖延宮附近)西南方約10公尺處部分道 路,部分為雜木林。」等語。
4.
依據民國114年12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為國家公園區土 地,地區未來潛力稍差,市區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稍差。」等 語。
5.
本件新北市萬里區頂萬里加投段6-2地號土地為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 制原則所定之第四種一般管制區 ,土地大部分仍保有完整之自然環境,需 維持其自然型態之地區,准許農林使用。應買人魚應買前應詳加注意,土 地應依上開規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