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使用情形: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 惟仍放置部分家俱雜物,據地政人員稱建物一樓前後側及
3.
三樓均為增建。上述現況及其他 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本件拍定後點 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 自行查證。
8.
本件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 險。此編號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1147及1164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