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為無路可達之雜木雜竹 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及出借等情 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略呈狹長形,地勢傾斜,現況依空照圖研 判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
4.
拍賣土地因無路可達,有無地上物不明,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 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trial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