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依航照圖指界稱,281地號土地現為 雜竹、雜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係拍賣 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 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 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 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