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4筆土地可組成略呈梯形之土地,其 中
3.
250地號呈極細長狀,249地號可能有部分作為仁義路之道路用地; 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 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4.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4筆土地相鄰,合併基地地形略呈梯形,地勢略呈緩 坡,249地號部分土地疑為仁義路之一部,惟現況未完全開闢;合併基地雙 面臨約6米寬之仁義路及約10米寬新闢道路。
5.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買受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 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249地號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250地號為都市計畫 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