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763地號土地部分為鐵皮製 茶廠、部分水泥空地,部分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有約定分管, 債務人分管部分其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其他部分為他共有人使用。本件係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實際有無分管契約,確切分管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