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18地號土地相連,其間無明顯界址,615地號土地其上搭鐵架,現未種植;616地號土地種植蔬菜、部分為空地;617地號土地種植檳榔、短期作物;618地號土地為水池;620地號土地種植檳榔。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現為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
4.
620地號土地不規則略為方整,地形平坦,鄰接約4米寬之興農巷。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用地。
7.
本件分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