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696地號土地上部分建物(門牌懸掛:仁愛路237號)坐落、部分為雜草空地,
3.
1150─3地號土地上為雜木;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無出租、出借、分管之情事,地上物為共有人管理,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4.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696地號地形長方形,其他地號地形不規則形,地勢平緩。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1150─3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8.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696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
9.
1150─3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