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7地號土地上有網室;10地號土地部分為網室,部分有建 物;11及12地號土地為水溝,惟需經鑑界始可確定;
3.
18地號土地上有 網室、作物;156地號土地已鋪柏油(惟估價報告記載為道路使用);155地號 土地為水溝(惟估價報告為空地、建物坐落);169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17
4.
171地號土地疑似水溝及道路用地;17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已鋪柏油。又拍 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 其上之建物、網室等,均不在拍賣範圍,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 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10.
172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就土地利用及限制相關事項,請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