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21筆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 分,查封時即分割前373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有建物數棟占用;查封時即分割前374 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占用;查封時即分割前375地號部分為種植作物、部分有建 物占用;分割後273地號土地為雜木林、273-1地號至273-5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273-6地 號土地為空地、274土地部分為道路供通行使用、部分有建物坐落、274-1至274-4地號土地 及274-6地號土地為空地、274-5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275地號土地為道路供通行使用、 275-
3.
275-2地號土地謄本上記載有同段8建號建物坐落、275-3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275-4地號土地現為空地、275-5至275-6地號土地上種植短期作物。又上述建物與上述土地間占 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