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05─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該2筆土地現為道路供通行使用;另603地號為3建號建物坐落基地,前開建號有人居住痕跡,頂樓有太陽能板熱水器,惟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多次查訪均無人應門,拍定後,債務人亦未陳報占有使用情形,是拍定後
4.
605─1地號土地不點交,603地號、3建號暨增建部分210棟次建物,原則上點交,例外有法定不點交事由則不點交。
5.
本標別拍賣之3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為210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於本標別拍賣之同段603地號土地上,拍定後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查本標別拍賣之建物其增建部分經雲林縣政府列管排拆在案,買受人不得據此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1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六、本標別拍賣之
13.
605─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前開土地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份比例共同承買。
15.
605─1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因此造成日後通行爭議,請買受人於拍定後自行處理。
1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