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2月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現為雜林, 無路可達。據債權人陳報:系爭土地為不臨路之袋地,無法驅車或步行進入, 其上現況為雜木林。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 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 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 款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以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 效。 六、本次拍賣之土地無路可達,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如地上有無墳 墓),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 無法到達或地上有嫌惡設施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8.
本件拍賣土地設有耕作權,耕作權人劉OO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依同 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