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4月9日指界時陳稱本標二筆土地現均為雜樹林區,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標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 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 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 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 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 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標218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 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 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 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