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7-2地 號土地上為雜樹林;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未臨任何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 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 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 負責。
8.
177-2地號土地未臨路,有無通行權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就通行權之有無若有爭議,應 以實體判決為準。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