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筆建物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2月1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概 約:
2.
本筆建物係坐落「金寧鄉機場段83地號」土地,由債務人引導入內,房屋外觀為一層樓建 物(註:房屋內部則有夾層),作為辦公室使用,3間廁所,1儲藏室,1廚房,另設有神明 廳;夾層部分,1客廳,4房間。據在場之債務人表示,本件建物乃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出 租或出借(有關其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關於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關係: 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即金寧鄉機場段8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金門縣瓊林蔡氏十 七郎公裔孫基金會,據該基金會陳報系爭土地於民國105年由董監事會議議決租賃予債務 人,地上建物(鐵皮屋,即本件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出資自行搭建,供作養殖香菇之用。 於112年6月間,雙方重新訂定契約租賃土地面積約500平方公尺,租賃期間自112年7月1日 至116年6月30日止計四年為限,期滿雙方同意得重新訂定租約續租,租金給付方式為一年 一次付清(現金)或匯入指定帳號,租金數額為新臺幣2萬元。(有關其陳述,本處無權作實 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 為處理)